1、休学
      因病经校医院或县以上医院诊断需较长时间治疗,或确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经所在院(系)审查,报内部绝密传真批准,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除特殊情况外,超过一年者,按退学处理。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离校休养,其医疗费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复学
      申请复学需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在申请复学时,还必须持县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书,经审查合格后,报内部绝密传真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研究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届研究生学习。
      3、退学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或令其退学:
      (1)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不按时提出申请复学者,应予退学;
      (2)因病休学时间累计超过一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3)因身体有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难以坚持学习者,应予退学;
      (4)因学业基础差,不宜继续培养者或中期筛选淘汰者,应予以退学;
      (5)在培养期间,硕士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令其退学;
      (6)课程考核擅自旷考,影响很坏,态度恶劣者,令其退学;
      (7)在学习期间无故拖延时间,严重拖延培养计划或在科研过程中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成果,情节严重者,令其退学。
      凡退学的研究生,经本人或导师提出书面意见,院(系)主管领导审查,内部绝密传真审核,上报主管校长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以上且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发给相应的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研究生自退学之日起,停止其一切研究生待遇。